微信小店服务商 – 青瓜传媒 //www.f-o-p.com 全球数字营销运营推广学习平台! Sat, 28 Feb 2026 08:49:06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21 https://static.opp2.com/wp-content/uploads/2021/04/favicon-1.ico 微信小店服务商 – 青瓜传媒 //www.f-o-p.com 32 32 微信小店可以投诉带货机构与服务商了 //www.f-o-p.com/379732.html Sat, 28 Feb 2026 08:49:06 +0000 //www.f-o-p.com/?p=379732

昨日下午,微信小店交易规则中心发布《商家投诉中心功能升级及处理公示》一文,宣布新增对“带货机构”与“服务商”的投诉支持。

这是微信小店在原有针对用户和带货达人的投诉机制基础上,首次将治理触角明确延伸至B端生态合作伙伴。

从投诉步骤来看,商家只需进入微信小店后台的“店铺管理-投诉中心”,点击“去投诉”按钮,即可在投诉对象选项中找到“带货机构”与“服务商”。

并且,针对以往商家反馈的“证据提交后无法修改”痛点,增加了“补充证据”和“重新编辑”功能。

同时,异常带货者详情页中新增了“黑名单管理”功能,支持一键拉黑或解除拉黑特定的带货达人,找到对应带货者点击「详情」即可设置。

从处理效率来看,仅在最近一个月内,平台通过商家投诉中心收到了25539个商家投诉,核实并处置了2080个异常下单订单、8146个异常售后订单,剔除了1045个异常评价,处置了70个异常带货者。

此外,见实梳理了官方公示的投诉成功案例后发现,以下四类情况投诉成功的几率更大,也是平台近期重点打击对象:

第一, 异常下单,旨在打击“羊毛党”与“恶意挖坑”,核心判定标准是用户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比如,

骗保式下单:用户编造虚假地址批量下单,收货后立即退货退款,专门为了骗取运费险理赔。

诱导式违规:用户在订单备注中故意夹带违规信息(如诱导刷单),导致商家无法发货或发货即违规,蓄意破坏商家经营指标。

第二,异常售后,主要是为了遏制“AI造假”与“差评勒索”,核心判定标准是用户在退货环节存在欺诈或胁迫。比如,

技术型造假骗取退款:用户利用AI生图等技术手段,虚构商品破损、质量差等假证据,骗取售后补偿。

威胁型索赔:商家无主观过错,但用户拒绝正常的退货退款方案,反而以“不给高额红包就投诉/差评”进行勒索。

第三,异常评价,重点打击屏蔽“误导性差评”与“水军攻击”,核心判定标准是评价内容与真实交易体验无关。比如,

用户自身原因给差评:用户自己买错型号、看错规格,却在评价中指责商家发错货。此类差评因误导性极强,平台支持申诉屏蔽。

同行恶意竞争:竞争对手雇佣水军,短时间内集中对店铺头部商品进行批量下单并发布针对性差评。

第四,异常带货者,主要整治“货不对板”的虚假宣传,这也是微信近期治理的重点,核心判定标准是达人直播展示与实物严重不符,导致商家背锅。比如,

视觉误导:卖的是“榴莲泡芙”,直播中却全程展示“新鲜生榴莲”,误导用户以为买到的是生鲜。

规格欺诈:商家只卖500g规格,达人在直播中却暗示是“超大组合装”,导致用户收货后产生心理落差而投诉商家。

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商家可直接发起投诉,申诉成功后,相关负面数据(如纠纷率、差评、品退率)将从店铺考核中自动剔除,不再影响店铺体验分。

但与此同时,若投诉不实、提交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当方式使用本投诉功能,经平台核实后,将被限制或关闭投诉功能。

此次投诉升级,无疑将帮助小店从单向的消费者保护,迈向“商家-达人-服务商”三方权责对等的动态平衡。

作者:见实

来源: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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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服务商激励政策 //www.f-o-p.com/378411.html Mon, 12 Jan 2026 01:10:12 +0000 //www.f-o-p.com/?p=378411

一、政策结算说明

微信带货者服务商平台注册指引 微信服务商注册

微信服务商平台登录 微信服务商平台

1.1 服务商参与政策结算要求

(1)服务商参与条件:本月与2个及2个以上的带货者以“视频号带货渠道”进行绑定(不含其他带货渠道)。本激励政策,将根据带货者的视频号渠道账号(简称“带货账号”)的带货数据计算激励。

(2)同一家服务商可同时参与下述「带货拉新政策」、「带货成长政策」2个任务,奖励可叠加;但同一个带货账号只能参与 1 个任务,例如,某服务商所绑定的A带货账号参与了本月「带货拉新政策」任务奖励,则无法同时参与「带货成长政策」任务奖励。

(3)单个服务商通过本月度激励政策可获取的奖励上限为 200 万点电商成长卡

1.2 带货者账号要求

1.2.1 只有「带货者」的视频号账号才可参与本政策(本政策另有说明的除外),以月度政策当月最后一天(1月31日)数据为准。

1.2.2 可参与本月度「带货拉新政策」任务的带货账号(需同时满足下方所有条件):

(1)2025年12月1日前90天支付GMV<1000 元(含达人升级为带货者之前的支付GMV数据)。

(2)符合本政策的其他结算要求。

1.2.3 可参与本月度「带货成长政策」任务的带货账号(需同时满足下方所有条件):

(1)2025年12月1日前 90 天支付 ≥GMV1000 元(含达人升级为带货者之前的支付GMV数据)。

(2)本月未获得「带货拉新政策」任务奖励。

(3)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其他结算要求。

1.2.4 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的带货账号均不能参与本政策结算:

(1)本政策当月退款率>75%;

(2)带货 DSR<4.1;

(3)政策有效期内,带货账号所产生的支付GMV中,其绑定的自营小店支付GMV占比>80%;

(4)政策有效期内,带货账号所产生的支付GMV中,其带货成交最高店铺支付GMV占比>80%;

(5)如被识别存在恶意刷单行为,该带货账号当月产生的服务商激励将被全部取消;

(6)其他存在严重违规的带货者。

1.3 关键字段定义

1.3.1 支付 GMV

(1)用户实际支付的订单金额;

(2)平台判定存在异常风险的订单将不计入支付 GMV。

1.3.2 结算 GMV

(1)用户实际支付并最终完成结算的订单金额;

(2)平台判定存在异常风险的订单将不计入结算 GMV。

1.4 其他政策说明

1.4.1 激励结算时间:本月度政策预计将于 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2026年1月(1.1~1.31)激励结算统计,2026年3月或2026年4月发放奖励。最终时间以平台通知为准。

1.4.2 本政策项下激励将以电商成长卡的形式发放给服务商绑定的超级管理员的视频号账号(以发放时为准)。服务商超管可分配给服务商的运营者、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服务商超管、运营者可投放给本服务商绑定的视频号账号,视频号账号可投放给带货者账号下的视频号账号。电商成长卡使用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 60 天,可用于推广直播间。电商成长卡的使用效果限制和要求,根据使用场景、投放选项和选定内容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效果数为准,平台不对实际推广效果,即展示量、观看量、互动量等效果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

二、政策任务

2.1 带货拉新政策任务

结算方法:单个带货账号单独计算奖励,服务商当月可获得的奖励为各带货账号结算的奖励之和。
本月度政策的奖励门槛 「带货拉新政策」任务周期 本月度政策的流量奖励

(电商成长卡,单位:点)

2025年12月1日前 90 天,带货账号的支付 GMV

<1000 元(含达人升级为带货者之前的支付GMV数据)

同一带货账号在2025年内可参与一次「带货拉新政策」(含历史“达人拉新政策”),参与任务周期共90日:

(1)2026年1月内绑定服务商的带货账号,自绑定之日起计算;

(2)已参与2025年1-12月拉新任务的带货账号/达人:任务周期已结束的不可参与本次任务;任务周期未结束的,可继续参与。

激励条件:在任务周期内且在本月度政策有效期内,带货账号结算GMV≥1000元时

 

短视频渠道本月度结算GMV*3.0%
直播等其他非短视频渠道本月度结算GMV*2.0%

 

注释:

1) 本月度结算 GMV 以次月 22 日结算数据为准(例如:2026年1月的结算GMV以2026年2月22日结算数据为准),届时尚未结算的订单不再计入激励。

2) 每月「带货拉新政策任务」具体内容以当月发布有效的服务商月度激励政策为准。同一个带货者在2025年内只能参与 1 次「带货拉新政策任务」(含“达人拉新政策”),参与任务周期为T+90天(具体详见上表)

例如:某符合参与「带货拉新政策任务」奖励条件的带货账号在 2026年 1月15日(记为T日)起参与「带货拉新政策任务」,1月15日-31日结算GMV 20万元,则其绑定的服务商1月可获得流量激励=20万*2%=4000点电商成长卡,在T+90天内分别按当月的月度政策「带货拉新政策任务」计算奖励,在T+90天后不再参与「带货拉新政策任务」。任务结束后,该带货账号在 2025 年无法再次参与「带货拉新政策任务」。

3)  达人在本月前参与的「带货拉新政策」(含历史“达人拉新政策”)尚在任务周期内,在本月成功升级为带货者并在10月内绑定了同一服务商,其服务商可在升级后继续参与拉新政策,“同一服务商”的认定具体如下:

a.该「达人」仅绑定了一个服务商,且升级为「带货者」后视频号带货渠道绑定了同一服务商;

b.该「达人」如绑定了多个服务商,则升级为「带货者」后所绑定的视频号渠道服务商需与「达人」阶段绑定的“代运营/培训指导/账号孵化”关系类型服务商一致。

未绑定同一服务商的,则仅以该带货账号与新的服务商在带货者管理绑定前一自然日 24:00 为截止时间,与原服务商结算激励,切换后该带货账号将不得再次参与「带货拉新政策任务」,视为「带货拉新政策任务」结束。

4) 带货账号解绑/换绑:

带货账号如在任务周期内解绑/换绑,则以解绑/换绑前一自然日 24:00 为截止时间,与原服务商结算激励,解绑/换绑后该带货账号将不得再次参与「带货拉新政策任务」,视为「带货拉新政策任务」结束。

2.2 带货成长政策任务

结算方法:单个带货账号单独计算奖励,服务商当月可获得的奖励为各带货账号结算的奖励之和。
本月度政策的奖励门槛「带货成长政策」任务周期本月度政策的流量激励条件

(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该带货账号在任务周期内的结算GMV超过本激励周期对比值本月度政策的流量奖励

(电商成长卡,单位:点)

2025年12月1日前90 天,带货账号的支付 GMV1000 元(含达人升级为带货者之前的支付GMV数据)任务周期计算规则:

(1)政策有效期间未产生解绑/换绑,且本月最后一天处于绑定状态:按整月数据结算

注:如达人在本月内升级为带货者,则升级前的GMV数据也计算在内。

(2)政策有效期间产生解绑/换绑:

自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绑定时间起,至首次解绑/换绑时间止

注:2026年1月前绑定的带货者,自2026年1月1日起计算首次绑定时间。

该带货账号在任务周期内结算 GMV>2万元

 

该带货账号在任务周期内结算 GMV环比本激励周期对比值增长率 >10%

本激励周期对比值= 该带货账号的9月结算GMV*50%+8月结算GMV*25%+7月结算GMV *25%

 

0-60万

(含60万)

该带货账号在任务周期内的结算GMV超过本激励周期对比值部分的2%
60-300万

(含300万)

该带货账号在任务周期内的结算GMV超过本激励周期对比值部分的3%
300万以上 

该带货账号在任务周期内的结算GMV超过本激励周期对比值部分的4%

注释:

1) 例如:某符合参与条件的带货者2025年7月结算GMV为20万元,8月结算GMV为40万元,9月结算GMV为100万元,在本激励周期对比值=100万*50%+40万*25%+20万*25%=65万元,在2026年1月的任务周期内结算GMV为400万元。激励结果如下:

①如1月前/1月内绑定,且12月内未解绑/换绑,最后一天仍为绑定状态;则服务商获得激励=(400万元-65万元)*4%=134000点电商成长卡

②如1月1日绑定,1月15日首次解绑,1月1日-15日结算GMV为100万元;则服务商获得激励=(100万元-65万元)*2%=7000点电商成长卡

 2)解绑/换绑:

a.带货账号如在任务周期内解绑/换绑,则以解绑/换绑前一自然日 24:00 为截止时间,与原服务商结算激励

b.若带货账号因解绑/换绑导致「带货成长政策任务」提前结束,次月在符合「带货成长政策任务」条件下,可参与「带货成长政策任务」;若带货账号符合「带货成长政策任务」条件,但处于「带货者拉新政策任务」周期内,亦无法参与「带货成长政策任务」,可在拉新任务周期结束后,次月参与「带货成长政策任务」。

3) 本月度结算 GMV 以次月 22 日的结算数据为准(例如:2026年1月的结算GMV以2026年2月22日结算数据为准),届时尚未结算的订单不再计入激励。

4)如7、8、9月结算GMV为0,在满足奖励门槛及任务周期内结算 GMV>2万元的情况下,增长率默认为100%。

三、注意事项

(1)针对本激励政策相关权益,平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勿上当受骗,如有问题请联系企业微信腾讯对接人,平台有权不时修改本激励政策,或对本政策进行限期或取消,修改和其他通知将在发布后生效,激励政策以届时有效的版本为准。

(2)严禁将官方激励流量进行买卖、变相交易等行为,一经发现,平台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3)本政策开始前或期间,如参与者相关商品或店铺出现退款率较高,客诉数量较大等平台有理由认为其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有权限制或取消该参与者参加本次激励政策。

(4)如参与者账号所绑定的店铺存在售卖假货等严重违规行为、或绑定店铺处于关停状态,或账号在本激励政策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则相应参与者账号不得参与本激励政策或获得任何奖励,如已经参加或获取奖励的,平台有权停止其参与资格、全部或部分回收其奖励。

(5)参与者的直播行为、发布短视频及内容(含直播间标题、封面、简介、直播及短视频内容等)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出现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人格权、商誉等)的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及相关规定或平台规则,不得分享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等。如参与者存在上述情形,则平台有权对参与者采取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撤销参与资格、暂停发放或回收奖励、限制商品分享权限/直播权限、封禁账号、限制再次注册等措施。

(6)活动参与者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舞弊方式参与本激励政策。一经发现,平台有权采取限制领取奖励、限制提现、限制参与、撤销参与资格、限制登录、封禁账号、限制再次注册使用等措施,亦有权收回参与者已获取的奖励,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且平台不因此对参与者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参加;刷单、刷粉丝量、关注量;下载非官方客户端;使用模拟器、插件、外挂等非法工具扫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赠与、提现、注册多个账号;篡改设备数据;恶意牟利等扰乱平台秩序;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平台及本激励政策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及本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7)本激励政策与平台开展的其他激励政策、活动是否可以同时参与,以平台通知为准。

(8)鉴于互联网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你理解并同意,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或灾害事件、计划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计划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举办的),平台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异常情况或调整、暂停、取消本激励政策,因此造成你损失的,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与本激励政策相关的规则解释、计划开展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你同意与平台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和平台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即本规则的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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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 //www.f-o-p.com/360472.html Sun, 08 Dec 2024 00:05:16 +0000 //www.f-o-p.com/?p=360472

引言

为促进服务商、合作作者有序发展、良性协作、互助共进,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良好的用户体验,共同维护绿色、文明、良好的视频号环境,腾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协议规则,制定《微信小店服务商准入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一、定义

1.1 微信小店服务商定义

微信小店服务商是指通过微信服务商平台入驻并开通微信小店服务商功能,为微信小店商家提供开店指导,引导商家达人至视频号开播,提供直播间策划、搭建、实施、主播孵化、直播复盘、选品、售后、物流、数据复盘、产品功能使用、带货问题解决等多方面培训指导的主体,本规则中又称为“服务商”或“你”。

1.2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中其他相关名词具有与《微信小店服务商入驻条款》中相同的定义。

二、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微信服务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或“平台”)并开通微信小店服务商功能的所有用户(以下简称“服务商”或“你”)。

三、服务商准入要求

3.1 服务商应保证提交给平台的所有材料真实、无误、完整。

3.2 准入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半年及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盖章);

(2)服务商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微信小店服务商拦截准入,在业内信誉良好,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其开展运营的其他平台未受到严重处罚。严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自身或其管理的商家或达人发生违规、侵权等行为被多次扣除信用分、警告、停播、限流、停止服务、通报等。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证明(如有权机构开具的证明、后台违规记录查询截图、录屏),并根据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调查结果、或他人举报信息等进行判断。

四、服务商行为规范

服务商应当遵守《微信小店服务商管理规则》及平台其他规则。

五、附则

5.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你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你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你的处理不免除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在本平台、微信小店、微信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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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连放大招 //www.f-o-p.com/359891.html Tue, 26 Nov 2024 02:04:33 +0000 //www.f-o-p.com/?p=359891

 

据最新公告显示, 今天(11月25日)起,视频号小店将分批下架存量商品,视频号小店必须升级才能继续经营。

这是继11月13日腾讯Q3季度财报首次出现“微信小店”身影后,微信小店立马开始的新一轮发力和迭代,围绕生态内的商家和服务商发布了一系列新措施。

如还上线了“微信小店成长中心”新站点;将微信小店服务商全面升级至微信服务商平台;发布了12.12年终好物节活动激励计划等。

以上措施无一不在表明,微信小店正在优化生态内服务商体验,并提升商家运营效率。背后也表明了微信在电商领域的长期投入和发展决心。对商家而言,这也是一个调整策略、把握新机遇的重要时期。

商家要尽快升级微信小店

还未将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的商家要尽快升级了。

据最新公告显示,今天(11月25日)起,视频号小店将分批下架存量商品,视频号小店必须升级才能继续经营。

看到公告后,见实也向官方客服进行了求证,得到了确定答复。

微信此举,意在推动所有商家使用最新微信小店平台功能和服务,以提升用户体验和交易效率。

因此还没升级的商家朋友要抓紧了,具体怎么升级,可以查看见实此前文章(关于微信小店升级,你最关心的10个问题)

“微信小店成长中心”新站点上线

近日,官方还上线了“微信小店成长中心”新站点,后续将在新站点更新平台公告和相关规则。

新站点页面(部分)截图

如公告称,随着微信小店的升级,为便于规则的理解及统一管理,平台将上线“微信小店成长中心”新站点,包含所有公告、规则、协议、条款、规范、细则、指引等(统称“平台规则”),逐步把“微信小店|公告与规则”等旧站点中的存量平台规则迁移至新站点。

而旧站点也从今天(11月25日)起,将不再更新平台规则及其他动态,相关内容以“微信小店成长中心”为准,旧站点预计2025年1月正式下线。

新站点的上线,为商家提供了一个更集中的平台规则和公告发布渠道。这种集中化的信息管理有助于商家更快地获取重要信息,提升商家运营效率。

另值得一提的是,前几天微信还发布了微信小店服务商管理平台升级公告,宣布自12月9日起,微信小店服务商将全面升级至微信服务商平台,享受全新升级的微信服务商平台能力。

此举主要针对服务商,新升级不仅简化了服务商入驻流程,优化了入驻门槛标准,还新增了绑定店铺、升级数据查看、运营账号及信息管理等多项能力。

这将进一步增强服务商的运营能力,并吸引更多优质服务商加入微信的电商生态,从而增强整个微信生态系统的电商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微信小店12.12年终好物节活动激励计划

近日,见实还留意到微信小店发布了12.12大促GMV目标激励。

这是微信小店更名后的第二次激励计划,不久前,还发布了双11好物节活动激励计划。

根据最新公告,本活动需要微信小店商家、达人满足相关要求且在指定报名时间内完成报名。

并在活动期间,带货主播选择“购物”类目开播,累计成交数据满足对应目标门槛并符合活动要求,即可获得电商成长卡「即时激励」和「活动后激励」。

此外,报名商家还需要在活动期间创建直播预告,在视频号、社群、公众号、朋友圈等场景邀请用户预约直播。且活动期间开播选择【视频号直播-购物】分类直播,整场直播内容需为直播带货内容。

该激励计划,通过设置明确的GMV目标和提供奖励机制,可有效激发商家和达人的积极性,推动销售业绩的提升。

从以上举措可见,腾讯正在通过微信小店构建其电商闭环,升级整个电商战略。这不仅为商家提供了新增长机会,也为微信电商生态带来了新发展动力。作为商家,现在是调整策略、把握新机遇的重要时期。

作者:见实

来源:见实(ID:jianshish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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